WTO争端解决案例裁决要点有色篇

2012年03月15日 10:8 808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2011年7月5日,专家组公布了中国关于多种原材料出口措施争端案的报告。该争端是关于中国对铝土矿、焦炭、萤石、镁矿、锰矿、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矿等诸多原材料出口的限制。申诉方(欧盟、墨西哥和美国)列明了4种中国对上述原材料出口所施加的限制,即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以及最低出口价格要求。
  申诉方对“这些限制的存在”以及“出口配额的分配和管理、出口许可、最低出口价格以及未公布的某些措施等方面”提出质疑。
  专家组的主要裁决如下:
  1.对于铝土矿、焦炭、萤石、镁矿、锰矿、金属硅和锌矿,中国的出口关税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的承诺。同时中国在加征税收之前,没有与受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进行协商,违反了《入世议定书》附件6的承诺。
  2.“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排除了中国在违反了第11.3段的承诺时,引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可能性”。
  3.对于铝土矿、焦炭、萤石、碳化硅和锌矿的出口配额来说,专家组裁定运作一致的这一系列措施“导致了对其出口实施了某种限制或者禁止”,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1条的规定。
  4.中国未能证明对其耐火级铝土矿的出口配额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2(a)条的规定;中国未能证明其对耐火级铝土矿的出口配额或者对萤石加征出口关税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g)条的规定;中国未能证明其对于锰金属、镁金属和焦炭加征的出口关税以及对焦炭和碳化硅的出口配额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b)条的规定;中国未能证明其对锌肥料、镁废料和锰废料加征的出口关税符合第20(b)款的规定。(由于出口关税被裁决违反了《入世议定书》第11.3段的承诺,专家组的分析是以辩论为基础的,因为专家组已裁定不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
  5.中国先前的对焦炭、铝土矿、萤石和碳化锌的出口表现和登记的最低资本要求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2段和第5.1段的内容不一致,同时与中国的《工作组报告书》第83(a)段、第83(b)段、第83(d)段、第84(a)段和第84(b)段中的内容也不一致。
  6.中国先前对焦炭、铝土矿、萤石和碳化锌的出口表现要求“并非必须进行差别对待”,且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2段以及中国的《工作组报告书》第84(a)段和第84(b)段的规定。
  7.关于“将被适用的‘授予出口配额’的操作能力标准如何给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某种相当现实风险”这一问题“缺少任何的定义、指导方针或者标准”,而且这必然会导致不合理的和不一致的管理,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3(a)条的规定。同时,不认为对于建立操作能力标准的局部管理来说,缺少某种定义构成的相关证据。
  8.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出口配额的管理,无论是直接分配还是通过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都不会成为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3条不一致的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管理。
  9.中国未能迅速公布商务部有关拒绝授权锌矿出口配额的决议,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1条的规定。
  10.对于以中标价格为基础来进行铝土矿、萤石和碳化硅的配额的分配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8.1(a)条的规定或者《入世议定书》第11.3段的规定。
  11.根据“非特定和一般化的要求”所创造的“开放的自由裁量权”来提交某种在数量不合格但赞成“根据申请人的能力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而获得出口许可”的“其他”文件,这“导致了对出口的限制,从而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1条的规定”。
  12.根据所争议的措施,中国要求出口企业按照规定出口或者遵守出口价格,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1条的规定这构成了“对出口或者为了出口而销售任何产品的限制”。
  13.裁定认为,正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1条所规定的,中国未能立即公布2001年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章程,从而确保政府和进出口商可以熟知其内容。

 

[1][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小贝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