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环保测评 3公里禁止新建电镀

2012年03月31日 9:23 589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29日,记者从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江西两部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都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一部为《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另一部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其中,《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为首部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地方性法规。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设协调机构加强保护
  《条例》明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划分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
  为加强保护,江西成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专门保护鄱阳湖生态。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将设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核心区禁止围湖养殖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湖体核心保护区”范围为鄱阳湖水体和湿地,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条例》规定,“湖体核心保护区”内将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对围湖造地的,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滨湖控制开发带”范围为沿湖岸线邻水区域,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原则上向陆地延伸3公里。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企业和项目。
  同时,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发展旅游。鄱阳湖周边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等应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
  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条例》提出,江西省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生态补偿。如果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给予补偿。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
  实行上下游水质交接责任制
  《条例》明确,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条例》规定,对汇入鄱阳湖的主要河流,将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今后作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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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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