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铅蓄电池准入须是独立法人

2012年12月20日 14:47 476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近日,国家工信部联合环保部共同为《铅蓄电池准入条件》做出解读。其中,两部委对于何种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单独申请铅蓄电池行业准入,进行了举例说明。概括来说,凡申请行业准入的铅蓄电池企业,都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一种情况:当A企业目前拥有B、C两家全资子公司,同时通过投资拥有D公司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控股D公司),且A、B、C、D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那么,在申请准入公告时,A、B、C、D公司应作为独立申请主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种情况:当A企业目前拥有B、C两家分公司,但B、C公司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家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准入公告时,B、C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申请主体,需要通过A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若B、C公司的生产厂区地址与A公司不一致,还需要分别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在申请时一起提交。
  第三种情况:A企业目前除本部外,还拥有B、C两个位于不同地址的生产厂区,这两个厂区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没有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准入公告时,B、C两个厂区不能作为独立申请主体,需要通过A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在申请时一起提交。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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