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敏感区禁止建设铅蓄电池项目

2012年12月21日 8:49 460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文件出台后,许多企业对环境敏感区的定义提出了疑问,对此,工信部19日对此进行了解读。
  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另外,文件详细说明了新型铅蓄电池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的原因。
  《准入条件》将“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以及“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列为不受生产能力限制的产品。
  目前,欧美日等国已大量应用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但国内企业由于设备投入较高等原因而很少采用该工艺。为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准入条件》规定这类项目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若一个企业的同一厂区既生产普通铅蓄电池又生产新型铅蓄电池,那该厂区总生产能力仍需要满足《准入条件》要求;只有该企业同一厂区全部生产新型铅蓄电池,才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
  另外,解读文件强调,普通富液管式铅蓄电池不属于新型电池,只有管式阀控密封铅蓄电池属于新型电池类别。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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