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矿产资源产权体系要敢于突破“禁区”

2009年10月19日 10:47 889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权体系尚未最终形成,矿产资源领域的产权体系尚处在萌芽状态。在矿产资源产权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需要突破一系列的观念禁区和理论禁区。


  一、矿业权管理中的诸多矛盾
  1. 探矿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矛盾。当前,在资源所有权、行政管理权、产业投资权的掩盖下,一些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政企不分、“狡兔三窟”。管理者从本位利益出发,时而越位、时而缺位,对矿产资源产权体系的构建设置了较大的障碍。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行政审批权对法人财产权的侵蚀。矿产勘查与开发作为一项产业活动,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应当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现行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下,在探矿权和采矿权方面,行政权的“利剑”始终高悬。在没有任何补偿的前提下,随时随地就可以将凝聚投资人“血汗”的基本权利彻底剥夺。在矿产资源市场价格不稳定的环境下,这种矛盾更加突出。行政管理者完全不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市场行情,机械地对投资时间和投资强度提出要求。采取的调控措施完全是刚性的行政手段,本应采取的柔性的经济手段几乎被完全忽略。
  2. 探矿权与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在当前的矿业权市场中,政府部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呈现了鲜明的三元结构。错综复杂的关系使矿产资源生产与交易成本虚高不下,而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勘查开发一体化,不仅鼓励地勘单位向产业链条的下游推进,也引导矿山企业向产业链的上游追溯。似乎这样一来,地勘单位就可以与矿山企业融合,实现三元结构向二元结构的转变。然而,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这种“推进”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那么是否可以逆向思维,另辟蹊径?比如,将地勘单位与政府部门的权益捆绑在一起,即淡化所谓的探矿权价款收入,而是按比例参与矿产资源权利金的分配,这样矿业权市场必将走向一个崭新的时代:一是勘查投资收益从开发投资收益中获取,可极大地限制勘查产业向虚拟化的方向发展;二是促进地勘单位与政府部门的长期协作,为政府部门管理矿山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是促进地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长期协作,为勘查产品上市提供良好的售后技术服务;四是实现地勘单位探矿权收益的“细水长流”,确保地勘单位实现可持续发展;五是使地勘单位从参股矿山的经营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降低地勘单位的经营管理成本。但实现这些权益的前提是,参照《物权法》中共同所有的理念,确立矿产勘查者的所有权身份。
  3. 探矿权与分配权之间的矛盾。所谓分配权,即在微观领域,矿产资源勘查出资者和劳务者参与矿产资源企事业单位收益权再分配的权利。产权制度与分配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一般说来,产权制度决定分配制度,分配制度又反作用于产权制度。传统理念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称作资本主义,就是因其按资分配在分配制度中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时至今日,一些业内人士对矿产资源勘查领域中的“知识、技术、管理参与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分配”的新思维提出了质疑,实质上就是“唯资本”的思维惯性在作祟。传统理念中的所有权是神圣不可动摇的。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所有权权能范围的缩小和作用的弱化、一系列派生权的萌芽与强化,是不可逆转的潮流。其中,重要的突破点是突出和强化新生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基本权利。□
  4. 探矿权与发现权之间的矛盾。所谓发现权,缘于对自然界及其客观规律的新认识而依法取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从理论上说,发现权隶属于知识产权,其确权的法律依据较为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均在原则上对发现权的人身奖励和财产奖励予以明确。发现权本应与发明权比驾齐鸣,但因其认定的复杂性而长期养在深闺。值得关注的是,发现权与专利权的区别十分明显。发现权以荣誉奖励为主,财产奖励为辅;荣誉为终身性的,财产为一次性的。此外,发明权是不受从业影响的人身权利,不能因为凭借国家或团体的科研经费而否定个人的发现权。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分析,矿产资源的发现权是原始产权即探矿权的伴生权,虽然隶属于第一代产权,但不可能像探矿权那样派生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尽管如此,探矿者的发现权还是未能合理地得到确认。矿产资源发现的过程,原本就是“仗好打、功难评”。尤其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资本对人本构成了泰山压顶之势,作为“打工者”的探矿者更不敢对自己的发现权有什么奢求,以至全社会从根本上忽略了探矿者这一群体的基本权益。
  5. 探矿权与环境权之间的矛盾。矿业环境日趋紧张已成为业内的焦点与热点,不仅表现在探采作业单位与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更表现在与当地自然人之间的“扯皮拉筋”。但更令人遗憾的是,相关利益集团均是从自己的本位出发,将如此具有时代背景的深层次问题视为浅显闲杂的社会现象进行评价;并没有认识到局部利益冲突的矛盾或许是低级的,但其理论背景却极其深远。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外部性内在化理论,其研究内容是经济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损与益的责任界定。也就是说,在一方对另一方或诸方利益造成损害或提供便利时,如果难以用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和支付,对其产权进行界定是最好的途径。然而在矿业领域,与矿产资源相关的土地、生态产权始终不甚清晰,以至从事矿产勘查与开发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不在作业过程中付出较高的交易成本及时间成本。如果相关的产权能够得以清晰的界定,其交易成本必将能够大大地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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