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9月23日 9:15 804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规范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矿产勘查是指非国家投资的营利性矿产勘查活动。凡由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勘查范围变更登记时,必须依照勘查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矿产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申请审查。
  第三条  实施方案由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方案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有关资料;
  (二)查验经专家审查的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工作阶段性成果报告、勘查地质报告,并归入探矿权申请档案;
  (三)对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实施方案审查申请;
  (二)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三)负责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整理,督促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实施方案,形成最终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3份),同时抄送探矿权申请人(1份)。
  (四)对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或储量评审的项目,组织审查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重要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二)根据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涉及实施方案调整)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四)参加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七条  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必须符合本办法所附《矿产普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新立的除外);
  (三)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转让申请书;
  (五)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包括附图、附表、附件及探矿权初次申请或延续登记的其它必备件,实施方案中设计有坑探工作量或老窿清理的,必须附安监部门的意见);
  (六)申请探矿权延续的,还应当提交矿产勘查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附图、附表、附件)和年检报告;
  (七)审查专家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转入审查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受理台帐(包括不予受理的送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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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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