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

2013年10月21日 14:19 742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方案编写的资格审查
  开采下列矿山、矿区和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
  1、开采海域矿产资源;
  2、外商投资矿山企业;
  3、开采能源和金属矿产;
  4、上述之外的大、中型矿山。
  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方案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的审查
  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地勘单位提供,并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进行认定,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能的前提下,以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为原则,确定合理的经济开采品位,并以此圈定矿体(矿床)。确定的工业指标应充分考虑矿产品市场等方面的要求。对于目前暂不宜开采的贫矿,应制定“采富保贫”的技术措施和后续回采方案,以利于今后可能进行的开采活动。
  三、矿山建设规模的审查
  在储量有保障、适合大规模开采的矿区,必须实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避免大矿小开、整矿零开。依据开采技术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总体规划之后,可采取分期建设、滚动发展,逐步扩大生产规模的方式,使企业(矿区)持续、稳定地发展生产。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参考矿山设计规范。
  四、开采方案的审查
  开采方案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来确定。做到贫富兼采、采剥(掘)并举、剥离(掘进)先行。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指标应比照国内同类矿山的平均先进水平。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首先考虑采取先进的开采技术。
  采矿方式依据矿体赋存状况和地质地形条件,通过计算和论证确定。
  确定开拓系统要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回收。尽量不留或少留永久性矿柱,提升运输系统应减少运输过程中矿石的损失、贫化。矿山的开拓系统也需通过方案比较确定。
  采矿方法依据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考虑采掘工程量、回采效率、出矿品位和资源回收率等方面的指标,通过方案比较,确定适宜的采矿方法。
  五、选矿加工方案的审查
  依据矿石的性质、构造、结构等特点,经过充分的选矿试验工作和方案比较,选定合理的选矿方法、工艺条件和先进的产品技术指标。入选的原矿中含其他具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时,应进行充分的综合回收、综合利用试验研究工作,进行方案论证,确定合理的分选回收流程。对目前暂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要提出可行的保护性处理措施。
  设计的选矿工艺流程,应采用先进技术和高效装备,精矿品位、产率指标得到保障,尾矿品位有效控制,选矿加工的总体水平达到优质、高产、低消耗的要求。
  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
  重点审查废石场的建设、矿井水的排放、选矿厂粉尘处理、废水处理和循环利用、尾矿坝的建设、尾矿水排放的方式和影响、土地(草原、林地)复垦利用以及其他有关项目。
  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程序上报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已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对矿山开采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以及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应采取预防措施。
  七、矿山安全的审查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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