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2013年11月11日 15:52 1588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江西省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第三条   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本省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的,适用本规则。
  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的采矿权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交易机构按原公开出让方式出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企业法人,符合网上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事业法人,符合网上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探矿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让人在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五条 省级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组织网上公开出让,并负责对交易机构的监管。
  设区市级发证的采矿权,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交易机构组织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出让,并负责对交易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日常管理,制作全省统一的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格式文本,提供全省统一网上交易服务。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负责本级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网上出让工作:
  (一)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前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探矿权采矿权网上出让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
  (三)制定探矿权采矿权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
  (四)根据网上竞价结果,审核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竞得入选人资格,确认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出让结果,收缴交易服务费,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通知竞得人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
  (五)按规定办理竞买申请人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八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交易机构负责本级发证的采矿权网上出让工作:
  (一)负责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前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采矿权网上出让方案,并报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制定采矿权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并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发布;
  (四)根据网上竞价结果,审核采矿权出让竞得入选人资格,确认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出让结果,收缴交易服务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通知竞得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等;
  (五)按规定办理竞买申请人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九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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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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