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2013年11月21日 9:8 1076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黄金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为规范金矿采选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我省黄金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金矿采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进行地质勘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金矿采选企业必须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对其它有价元素进行全面回收,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列入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金矿资源应当依法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周边和深部资源应当依法优先配置给符合条件的现有矿山企业;矿山建设规模应与占用的矿床(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金矿采选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开采黄金批准书、采矿许可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选设计有序开采。一个完整的矿床(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不同采矿权人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垂直重叠开采。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五)新建或者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须履行建设项目核准和用地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六)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金矿资源。
  (七)新建金矿矿山最低建设规模:独立金矿采选项目为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以上,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选矿厂项目为3万吨/年(含3万吨/年)以上,独立堆浸提金项目5万吨/年(含5万吨/年)以上,砂金开采项目20万立方米/年(含20万立方米/年)以上。
  新建金矿矿山服务年限:小型金矿不低于5年,中、大型金矿不低于10年。
  现有矿山具备资源整合或生产能力提升条件的,按照皖政办〔2008〕18号文件要求,经过改扩建达到文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2010年底前金矿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年(含1万吨/年),依法予以关闭。
  (八)选矿厂的尾矿库建设必须按照《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建设库容量不得低于30万立方米。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废石井下充填、尾砂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固废,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
  (九)新、改扩建矿山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
  (十)依据《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对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省黄金管理局负责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预审和呈报工作。
  (十一)申请人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十二)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必须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依照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必须在工程建设竣工后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禁止边建设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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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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