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1月21日 10:27 866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各相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环境专家在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地质环境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5号)的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下列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环境专家的使用与管理有关制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二、要认真落实好评审专家责任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报告制度和年度考核等制度,保障地质环境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6月2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环境专家在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地质环境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审备案管理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环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入选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邀请参加本地区地质环境评审、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等相关技术工作的专家库专家执业信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条 自治区地质环境评审专家(简称“评审专家”),是指从专家库抽取从事自治区、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地质环境评审组织单位,按本办法,根据评审事项需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在抽取评审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组长。评审组织单位应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四条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专家(简称“应急专家”),是指从事自治区、盟市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应急救援工作的专家。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按本办法,根据应急事项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应急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并指定应急专家组长。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以下简称“监测院”),协助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对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审、应急技术等工作情况,及执业信誉、考核评价等情况;
  (三)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和召集专家会议;
  (四)组织专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六)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按照职能职责和相关规定,对自治区应急专家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古生物、基础地质、第四纪地质、矿产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测绘(含测绘遥感)、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类等相关领域的具有本专业高级(或注册 )技术职称和良好执业信誉的人员组成。其中:
  自治区评审专家,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基础地质、第四纪地质、古生物、矿产地质、采矿工程、生态环境、经济类等相关领域或专业的人员组成。
  自治区应急专家,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矿产地质、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测绘(及测绘遥感)、应急管理、经济类及其他相关领域或专业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地质环境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国家、自治区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和要求,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提出独立负责的书面评审意见。
  (三)具有高级以上(或注册)专业技术职称和良好职业道德,工作经验丰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专家组地质环境技术业务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八条 专家遴选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本单位(或原单位)同意,由单位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按要求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接收推荐材料。
  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或为原单位)、高等院校或外系统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可由所在单位负责推荐,按要求报送推荐材料。
  (二)监测院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拟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定后,在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有效专家名单由国土资源厅予以公告,公告日为生效日。
  (四)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增补调整一次。增补程序要求同(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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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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