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严格探矿权申请在先出让的意见》

2013年11月26日 9:15 879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出让行为,加快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2013年第27次专题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探矿权申请在先的情形
  在本省辖区内没有国家投入、未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申请高风险矿种探矿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许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
  (一)在我省投资兴业、有涉矿经历且有矿产品精深加工能力的大型矿业企业集团或战略投资者申请设立探矿权的;
  (二)受省政府奖励的省内地质勘查找矿取得重大突破的有功单位申请设立探矿权的;
  (三)除符合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之外的探矿权;
  (四)省政府确定可以申请在先出让探矿权的其他情形。
  二、探矿权申请在先的程序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其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高风险矿种探矿权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探矿权申请人按规定组织申报材料,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二)县市核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探矿权人的申请,要求拟设探矿权涉及的市(地)或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区范围进行实地核查,在《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出具同意设置探矿权的函。
  (三)联合会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主办处室对拟设探矿权的勘查区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送相关协办处室会审。
  (四)集体审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召开矿业权会审会议,集体会审审批。
  三、严格探矿权申请在先管理
  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高风险矿种探矿权的,必须严格审批,从严管理。
  (一)凡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高风险矿种探矿权的,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低风险矿种的,5年之内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
  (二)凡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5年之内不许转让或合作;
  (三)对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约定找不到矿的风险自担;找到矿的优先取得采矿权;符合精深加工条件的,要与后续产业相衔接;
  (四)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要履行法定义务,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否则,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列为失信企业名单;
  (五)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要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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