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2013年11月26日 16:14 928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培育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做好全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按照省政府2013年第27次专题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诚信的原则;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依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坚持有计划进行的原则。
  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四)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中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中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五)符合本意见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外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1.国家出资勘查获得的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勘查区;
  2.已设矿业权灭失可重新出让的矿产地;
  3.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或简单勘查即可开采的矿产;
  4.非国家出资申请《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探矿权的,但符合《关于严格探矿权申请在先出让的意见》规定的情形除外;
  5.国家和省紧缺矿种或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矿产勘查项目;
  6.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
  7.同一区域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矿业权的;
  8.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以招标方式出让:
  1.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2.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矿业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3.国家出资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
  4.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具备深加工条件的能源、金属、重要非金属矿产勘查开发项目;
  5.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1.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及以上勘查程度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2.投资者竞买意向集中的容易开采、市场需求大的矿产资源;
  3.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符合本意见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但不符合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以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

 

[1][2] 下一页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