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

2013年12月20日 9:0 782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我厅发布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约谈,是指自治区环保厅或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见地(州、市)、县(市、区)环境保护pt电子游戏论坛/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业园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约见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告诫谈话。
  第三条 约谈的内容
  有下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约谈:
  一、在行政辖区内,环境保护政策及环境规划落实较差,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执行不力,触犯生态红线的;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较普遍的;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不科学决策、履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的。
  二、工业园区不认真落实规划环评要求,“三同时”不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园区内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各类污染物,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的;园区内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较突出的。
  三、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违法行为。
  四、擅自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或恶意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质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的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被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抓紧解决而解决不到位的;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久拖不决,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突发环境事件隐瞒不报、谎报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行为。
  第四条 约谈的组织(以下称约谈人)与形式
  约谈的组织可分为: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监察厅、国资委、经信委、银监局、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自治区环保厅约谈;自治区环保厅会同有关地州市政府或环保局共同进行约谈。
  约谈的形式可分为公开约谈和不公开约谈两种。公开约谈即约谈人邀请媒体参加并对外发布,不公开约谈即约谈人不邀请媒体参加并不对外发布。
  约谈可以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列席。
  第五条 约谈的对象(以下称被约谈人)
  一、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或分管领导;
  二、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的pt电子游戏论坛/职能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工业园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第六条 约谈的程序
  一、约谈的提议。环保厅负责组织相关执法单位,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符合约谈内容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pt电子游戏论坛/职能部门、工业园区或环境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约谈提议。经由环保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被约谈人实施约谈。约谈提议包括下列内容:被约谈人、约谈事由、约谈地点、约谈时间,约谈人、参加媒体等,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对确定要进行约谈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约谈的准备。对批准的约谈提议,由环保厅拟定约谈通知,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事由、约谈地点、约谈时间、约谈人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事项。被约谈人应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的约谈,由环保厅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将拟定的约谈通知送达相关部门,共同确定约谈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约谈人名单。
  三、约谈的实施。约谈人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拟采取的处理决定。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做出说明。
  四、约谈的结果。约谈人就约谈情况形成《限期整改通知》,送达被约谈人。《限期整改通知》可根据涉及内容和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并对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七条 其他事项
  被约谈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予以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他处分。
  被约谈人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不整改、不认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对被约谈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部门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17日

文件图标 附件(2).doc

责任编辑: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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