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

2014年01月21日 14:17 1705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1 总则
  1.1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2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任务
  1.2.1 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研究提升资源储量类别和探求各类生产矿量的方案,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1.2.2 做好各阶段的资源储量的变动分析,核实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
  1.2.3 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1.2.4 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优化各类参数,做到既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又能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
  1.2.5 及时更新资源储量估算图纸与管理台帐。
  1.2.6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按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手续。
  2 矿山地质测量
  2.1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帐,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2.2 矿山测量
  2.2.1 矿山测量是矿山企业的基础性技术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测量,测绘采掘(剥)工程图,绘制矿体几何图,对采掘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和监督。必要时测绘矿区大比例尺地形图。
  2.2.2 矿山测量统一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
  2.2.3 矿山控制测量和工程测量的方法、精度和误差执行相应矿种矿山测量规程的有关规定,如《煤矿测量规程》(原能源部1989年制定发布)、《岩金矿山测量规范》(原国家黄金管理局1989年制定发布)等。没有相应矿种测量规程(范)的可参照《采矿手册》(第一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年)中矿山测量部分执行。
  2.3 矿山地质
  2.3.1 矿山生产勘探的方法、手段和技术要求执行相关矿种地质勘查规范。没有地质勘查规范的矿种在固体矿产勘查总则的指导下,参照相近矿种的勘查规范执行。
  2.3.2 凡与资源储量估算有关的采掘、勘查工程应进行地质编录,并绘制相应图件。其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没有标准、规范的,可参照《采矿手册》(第一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年)中矿山地质部分执行。
  2.3.3 按照相关矿种采样工作的一般要求采集各类样品,相关矿种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采矿手册》(第一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年)中矿山取样部分执行。
  2.3.4 样品测试分析一般应有分析化验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按要求进行内、外检。
  3 资源储量分类
  3.1 资源储量的分类应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相关文件。
  3.2 生产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的探明和控制的资源储量为基础储量;设计开采范围以外的查明资源量为内蕴经济资源量。未进行正规设计的正在开采矿山,采矿许可范围内查明资源量视为基础储量。
  4 资源储量估算
  4.1 资源储量估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4.2 当地质勘查报告采用垂直断面将矿体划分成若干个矿块并估算其资源储量时,矿山须改用水平断面将矿体分层并估算其资源储量;当地质勘查报告矿块划分与开采方案不一致时,应按照开采方案划分的矿块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因重算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记入重算增减。
  4.3 矿山基建时应根据井巷工程所揭露的地质情况修编有关图件,若矿体资源储量估算参数(厚度、面积、品位等)发生变化,变化部分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基建坑道带矿量应从资源储量中扣除。
  4.4 矿山应按照开拓水平将资源储量划分为开拓或未开拓两部分。若没有增加探矿工程,未开拓部分资源储量一般不变;若增加了探矿工程,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其变化量记入勘查增减。因生产勘探或开采等发生储量变化,应按照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适时估算资源储量。当矿山开拓新水平时,新开拓阶段(或台阶)的资源储量应从未开拓部分转入开拓部分,以避免开拓部分各类储量误差推移积累到未开拓部分。
  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计算以开拓矿量为基数,金属、非金属矿山一般允许范围如下:
  (1) 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相对误差≤20%;
  (2) 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的相对误差≤30%。
  4.5 矿床工业指标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中估算资源储量一般沿用地质勘查报告使用的工业指标,因矿山内、外部条件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工业指标的,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并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的要求编写核实报告,履行评审备案手续,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变更登记。
  4.6 露天开采矿山应每年在矿山资源储量估算图上估算年度采掘范围内矿体采空部位的资源储量,并填记资源储量表与台帐。
  地下(井工)开采矿山应在分段(分层、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及时进行分层(工作面)的回采地测编录和资源储量损失计算,估算结果记入相应台帐。
  4.7 矿山闭坑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根据《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履行评审备案程序,进行残留(停办)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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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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