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有色金属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2014年01月22日 10:33 718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有色金属矿山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建设工程是指有色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本文所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是指:新建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小型改建、扩建工程可用方案设计文件。按有关法律法规,不能用开采利用方案代替设计文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由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有色行办)批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六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省有色行办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申请。
  第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计文件审批报告一份;
  (二)设计文件审批申请表一份;
  (三)矿山地质报告一份;
  (四)选矿实验报告一份;
  (五)选矿厂、尾矿库工程地质报告一份;
  (六)整套设计文件一份;
  (七)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省有色行办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省有色行办予以受理,审批设计文件。
  第十条   省有色行办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省有色行办依法向建设单位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有色行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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