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2014年02月18日 10:46 571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浙江省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督办机关)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责成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机关)办理,并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督办机关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过转办、交办和催办等形式,督促承办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等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可采取督办机关发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或在督办机关办公场所公布等形式实施。
  第四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应当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公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违反产业政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政府违法批地、供地;非法占用耕地50亩及以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5亩及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案件。
  (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阻力大,难以查处到位的案件。
  (四)新闻媒体、网络等公开曝光,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案件。
  (五)其他造成耕地毁坏100亩及以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0万元及以上、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
  第六条 经初步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重大、典型案件,由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立案查处,也可以挂牌督促案件发生地承办机关或其上一级承办机关立案查处:
  (一)中央、国务院批办的重大案件;
  (二)国土资源部等部委批办的重大案件;
  (三)省委、省政府批办的重大案件;
  (四)省国土资源厅批办的重大案件;
  (五)省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信访等部门以及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转办的重大案件;
  (六)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案件;
  (七)其他应当挂牌立案查处和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七条 经初步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重大、典型案件,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挂牌立案查处,也可以挂牌督促案件发生地承办机关立案查处:
  (一)群众举报并经初步查实的重大案件;
  (二)市委、市政府批办的重大案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批办的重大案件;
  (四)市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信访等部门转办的重大案件;
  (五)市级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案件;
  (六)其他应当挂牌立案查处和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八条 督办机关原则上按层级管理交办挂牌督办案件。对特别紧急或重要的案件,督办机关可以直接挂牌立案查处,或交由属地管辖权的承办机关立案查处。
  第九条 督办机关实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列为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督办机关审核确定,可以采取发督办函的形式向承办机关交办(转办);
  (二)督办机关交办(转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在督办函中载明:案件发生地、有关机关或领导的批示精神、办案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方式等;
  (三)对已经交办(转办)的案件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临近办结期限的案件,以电话、函件、约谈、督查等形式催办;
  (五)对疑难复杂案件,承办机关申请延期办结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及时报告督办机关和分管领导,按确定挂牌督办案件时的层级发布延期信息;
  (六)审查案件办理情况;
  (七)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总结、考核。
  第十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查处的时限为60日。对疑难复杂案件、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机关应在案件办结时限期满前15日内向督办机关申请延期,并书面说明理由。经督办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致使案件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机关应及时向督办机关报告,其时限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消除后自动顺延。
  第十一条 承办机关对督办机关交办(转办)的挂牌督办案件,应当落实包案领导和承办人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督办案件,承办机关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在案件办结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机关上报案件办结情况(附案卷副本一份)。
  第十二条 督办机关应当对承办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成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和裁量明显不当的,责成承办机关重新处理;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责成承办机关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督办机关发现承办机关在办理督办案件时存在敷衍塞责、拖延推诿、压案不查等严重问题的,应当下达整改意见书,抄送承办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并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督办机关和承办机关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挂牌督办或直接挂牌立案查处。对应当挂牌督办的案件不办理,或对督办案件压案不查,或对督办案件不催办导致延期两个月以上报结,或在督办案件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实行责任考核。承办机关办理挂牌督办案件时存在不当行政行为,被督办机关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整改期间,包案领导暂缓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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