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找矿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2014年02月19日 16:21 959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条为激发广大地质工作者的找矿积极性,鼓励地质勘查单位多找矿、找大矿、找富矿,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以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找矿成果的地质勘查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找矿成果奖励设找矿发现奖、勘查成果奖。
  找矿发现奖是奖励发现重要矿种(见附录)找矿线索的地质勘查单位的奖项。地质勘查单位根据找矿线索立项勘查并获得找矿成果奖的,对提供该找矿线索的地质勘查单位予以奖励。
  勘查成果奖是奖励完成普查以上勘查评价并提交小型及以上矿床规模(见附录)的地质勘查单位的奖项。矿床规模以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333类(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资源储量为划分依据。
  第四条 找矿发现奖、勘查成果奖项分别设特、一、二、三等奖。勘查成果特等奖奖金为100万元,一等奖为70-90万元,二等奖为40-60万元,三等奖为20-30万元;找矿发现奖的奖金额为勘查成果奖金额的50%。
  第五条勘查成果奖以金属矿产矿床规模为划分标准,特大型规模为特等奖,大型规模为一等奖,中型规模为二等奖,小型规模为三等奖。
  附录所列非金属矿产和地热水等矿种的勘查成果奖比照金属矿产降低一档评定奖级,即特大型为一等奖,大型为二等奖,中型为三等奖。奖金按金属矿的奖金标准减半给予奖励。
  第六条由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形成的找矿成果,按照奖项设置额度予以全额奖励;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额出资勘查形成的找矿成果按照奖项设置额度减半给予奖励;由非国有资金全额出资勘查形成的找矿成果,发给获奖证书,鼓励出资人比照财政出资项目给予奖励;由财政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和非国有资金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找矿成果,按照出资比例对应的奖项设置额度予以相应奖励。
  第七条承担财政出资项目获奖的地质勘查单位享受财政出资勘查成果收益分成的,勘查成果奖只发获奖证书。
  勘查成果与找矿发现为同一地质勘查单位的,只发勘查成果奖。
  第八条找矿成果奖由地质勘查单位申报。申报找矿成果奖,应如实填写《浙江省找矿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里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找矿成果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励等级和标准等审查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审核批准。
  第十条 审核批准的获奖项目在省级主要媒体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获得找矿成果奖的地质勘查单位和个人,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表彰。并按贡献大小将奖金合理分配给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找矿成果奖应作为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核、优先承担项目的依据;应作为主要贡献者考核、晋升、职称评聘的业绩依据。
  第十三条奖励经费在省国土资源厅部门“省级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工作专项资金” 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对在奖励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获奖的,除收回获奖证书及奖金外,视情节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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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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