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2014年02月21日 9:30 617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完善省级地勘基金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质量,促进地质找矿实现新突破,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地勘基金项目按照我省地勘规划和重点矿种专项规划,主要投向我省重要成矿区带和重点矿种的勘查。重要成矿区带主要为攀西地区、四川三江地区、川西北地区、康定大渡河地区及川南地区等;重点矿种主要是铁(含钒钛磁铁矿)、铜、铅、锌、铝、锰、镍、锡、金、银、稀有、稀土、钾盐及煤、磷等重要和急缺矿产。
  第三条 四川省地质调查院承担省级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前期工作。通过基础研究和实地踏勘,提出新立省级地勘基金项目;省级地勘基金续作项目由原承担单位根据实施情况、找矿成果,向省地质调查院提出续作项目申请。
  第四条 四川省地质调查院组织专家对新立、续作的省级地勘基金项目进行论证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入“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库”。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省地勘基金预算费用,结合专家立项论证情况,在“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库”中确定具体立项项目。
  第六条 新立省级地勘基金矿产勘查项目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但省级地勘基金续作项目和已经专家审查通过入库的省级地勘基金项目以及公益性、基础性地质项目除外。
  第七条 四川省储量评审中心负责组织新立省级地勘基金项目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方案(设计)。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方案,按省级地勘基金立项相关规定程序申报落实地勘基金项目资金,并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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