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2014年03月30日 0:37 1820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交易公平,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相关矿业权交易机构通过因特网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委托相关矿业权交易机构通过因特网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网上交易采用拍卖或挂牌方式。
  第三条 本省矿业权进行网上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矿业权竞买人通过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
  参加网上交易的竞买人,应当符合矿业权申请人的相关条件和出让(转让)公告约定的受让条件。
  第五条 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网上交易信息公示公开按照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网上交易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人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委托书。
  网上交易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应当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 竞买人参加网上交易前,应当获取CA认证机构的身份认证,办理CA证书。
  第九条 网上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矿业权网上出让(转让)公告;
  (二)竞买人凭CA证书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注册;
  (三)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提交竞买申请,缴纳交易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
  (四)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
  (五)网上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按照出让(转让)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出让(转让)须知等文件。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期限以出让(转让)公告发布的交易起止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网上交易期内网上交易系统实行不间断运行。网上交易操作指令以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设定底价的,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将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拍卖出让(转让)矿业权设定底价的,在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将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与关联金融机构、CA认证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从事网上交易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中的所有交易记录、信息、数据等,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出让(转让)公告、出让(转让)须知等文件内容。
  第十七条 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转让)公告、出让(转让)须知等文件内容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八条 竞买申请成功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赋予竞买人缴纳交易保证金的金融机构账号。 竞买人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并获得交易系统确认竞买人资格后,方可参加网上交易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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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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