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通知

2014年04月02日 10:18 843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根据国家排污收费改革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
  二、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
  三、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
  四、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作调整。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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