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2014年05月05日 16:16 1714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用地。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六条 依法变更土地权属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更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城乡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者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 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省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编制计划控制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计划指标不得突破,允许延后使用。
  第八条 城市(县城以下的镇除外)的小区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设计划,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进展分期划拨。城乡建设部门(综合开发单位)按照批准的开发方案,进行房屋和各项市政、公用、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不得改变小区建设的土地用途。未经综合开发的小区土地,不得收取开发费用。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小区开发建设用地进行监督。小区建成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第九条 城镇建设应当同改造旧城镇相结合,充分利用旧城镇原有的土地。凡可以利用或经过改造后可以利用旧城镇区域内土地的,不得向外延伸新占耕地。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毁坏耕地取土打坯、烧砖瓦、掏挖沙石和开矿。
  禁止在耕地上建坟墓。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正式划拨后六个月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凡造成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荒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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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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