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方案

2014年05月12日 11:19 792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工作,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清理工作机制
  厅矿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过期采矿权的清理工作,厅执法局、法规处、财务处、储量处、地勘处、资源恢复整治处等配合。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本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
  二、确定清理范围和对象
  国土资源部《矿政许可证配号服务与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务管理信息系统采矿权子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厅采矿权数据库”)中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过期采矿权。
  三、明确清理工作分工
  (一)厅矿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过期采矿权的清理工作,拟定清理工作方案,清理省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对清理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对经厅审定的省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备案,对冻结采矿权提出处置建议。
  (二)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清理工作,对清理出的本级登记发证过期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备案,对待处理冻结的采矿权提出最终处置意见;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所辖县(区、市)县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负责汇总和报告全市的采矿权清理工作情况。
  (三)县(有登记发证权限的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据实逐级报告清理情况,负责对本级登记发证的过期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备案,对待处理冻结的采矿权提出最终处置意见;按时上报本级采矿权清理工作报告。
  (四)厅信息中心负责对厅采矿权数据库进行清理前和清理后的全库的2次备份工作,提供采矿权数据库过期清理工作的系统维护及技术指导工作。
  四、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4年3月底前。制订清理工作方案,对全省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阶段。时间:2014年4月1日至4月20日。各市、县(有登记发证权限的区)国土资源局按照采矿登记发证权限,在省国土资源业务专网查看厅采矿权数据库,下载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登记表(具体方法为:登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进入一级菜单“采矿权”的“业务查询”,选择“矿权综合查询”进行数据查询,点击具体采矿权项目可查看该项目具体信息、矿区范围和历史追溯记录),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分类,填制《采矿权数据库清理名册表》(附后)。
  (三)确认阶段。2014年4月21日至5月10日。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采矿登记发证权限,将登记发证的纸质资料与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厅采矿权数据库逐条进行比对,在《采矿权数据库清理名册表》标注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公告阶段。2014年5月11日至8月10日。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的登记发证权限和“采矿权数据库”比对结果,对失效的过期采矿权进行60个工作日的公告,公告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公告应当同步在本级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五)注销备案阶段。2014年8月11日至8月20日。对公告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采矿登记发证机关负责上传注销过期采矿权数据信息至部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同时也要在厅采矿权数据库完成注销备案手续。部级登记已失效过期采矿权,省厅矿管处负责将清理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列入待处理的过期采矿权,由各级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登陆到厅采矿权数据库中各自进行冻结管理。
  清理工作前,厅信息中心负责对厅采矿权数据库进行全库数据备份一次;全省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完成后,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通知厅信息中心对厅采矿权数据库进行清理后的全库备份工作。厅信息中心将两次导出的全库数据刻录成光盘,归档备查。
  (六)总结阶段。2014年9月21日至30日。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过期采矿权清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特别是对清理工作发现的有效的矿业权数据不完整的问题、注销的采矿权遗留问题、冻结采矿权的处置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为下一步开展采矿权数据库完善工作打好基础。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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