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玻璃用硅质原料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2014年05月12日 16:25 1363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规范玻璃用硅质原料矿采选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省建材工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一、范围界定及开发原则
  (一)范围界定
  本准入条件所称的玻璃用硅质原料矿是指以石英为主要矿物成分,并用作玻璃工业二氧化硅原料的天然矿物总称,主要包括石英砂岩、石英砂、石英岩、脉石英等。
  (二)开发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玻璃用硅质原料矿开发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合理开发,优质优用,原则上不得将玻璃用硅质原料矿作为普通建筑石料开发,最大程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综合利用原则。玻璃用硅质原料矿开发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列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环节。
  优化配置原则。玻璃用硅质原料矿应当依法配置给有一定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的资源不得分割开采,建设规模应与占用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行规模化开采。
  依法开采原则。玻璃用硅质原料矿开发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办理各种证照,一个相对独立区域的资源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须履行建设项目备案和用地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原则不再单独设立专门从事玻璃用硅质原料矿开采销售原矿的矿山企业。优质硅质原料矿资源优先配置给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玻璃及深加工企业。
  严格控制玻璃用硅质原料矿开采总量,实行按原矿品位进行分类开采、分级选矿加工,不断提高资源精细加工比例。
  (四)玻璃及深加工企业新建玻璃用硅质原料矿山,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资源纯度高、品质优、适宜高档玻璃用的硅质原料矿山,经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批准,年生产规模可适当放宽,但须达到5万吨以上(含5万吨),并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选矿。
  (五)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现有矿山,必须经过改扩建,达到年生产规模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其他正在生产经营的现有矿山,必须通过改扩建,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含5万吨)。
  (六)新建矿山占用资源储量必须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服务年限:大型矿山为10年以上,中型矿山为5-10年,小型矿山为5年。
  (七)新建矿山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
  (八)开采玻璃用硅质原料矿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必须经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程序;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规定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依照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必须在工程建设竣工后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禁止边建设边生产。
  (九)鼓励支持玻璃用硅质原料矿开采企业横向联合,加强相邻相近矿山企业的重组,整合采矿权,形成新的开拓系统,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开采能力,减少资源浪费。
  鼓励支持石英砂加工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收购整合玻璃用硅质原料矿开采企业,形成采选加工一体化模式,走节约集约发展之路。
  鼓励支持采矿企业改变出售原矿的粗放经营模式,积极向深加工方向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十)鼓励玻璃用硅质原料矿采选企业积极利用尾砂、废石生产各种建筑材料等产品,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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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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