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2014年05月16日 9:33 1381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 592 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工矿区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三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应当按照“局部试点、封闭运行、先垦后用、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要求,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试点地区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指导监管和验收考核;试点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区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第五条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提出调整利用方向和布局。该专项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项目区由复垦项目与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复垦项目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复垦潜力区内。建新地块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复垦潜力区外。
  第二章  复垦项目管理
  第七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按年度进行建库管理。复垦项目库按照“总量控制、量力而行”的要求合理确定建库规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切实可行、复垦耕地优先、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原则,提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立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入库。
  第八条 复垦项目的基础资料应当以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的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确保实地、图件、台账三者一致。
  第九条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库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并将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条  复垦项目应当编制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工程建设、土地权属调整及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安排等内容,并明确项目建设重点采取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生物措施,以切实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良土壤条件,全面提升新增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  复垦项目立项后,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复垦管理的规定,组织复垦项目实施,并严格管理,确保按要求复垦到位。
  复垦项目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
  第十二条  复垦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线报部备案。复垦项目验收参照《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验收(抽查)标准》,严格把关。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复验仍不合格的,当年度不得再次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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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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