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税费的调整方向

2009年11月13日 13:54 1022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十一五”以来,在高油价的形势下,国内多个部门陆续出台或准备出台针对石油企业的政策,尤其是资源税费政策,如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准备大幅提高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这不可避免地带来政出多门、重复征收问题,造成石油企业税费负担过重,致使石油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削弱石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保障国家石油安全的能力。
 

 现行税费制度
  我国现行油气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资源税、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特别收益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等五种。
  一是资源税。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课税数量为原油、天然气销售数量及自用数量之和。对原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目的是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级差收入。原油税额幅度为8—30元/桶,天然气税额幅度为2—15元/千立方米,具体适用税额,由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此条款不适用于境内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不缴纳资源税。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所征收的资源税进入地方财政,中央政府并不分享。
  二是矿区使用费。此条款仅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和海洋油气田企业。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扣除作业油(气)和损耗量之后计征,按实物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开采原油矿区使用费费率为2%—12.5%,开采天然气费率为1%—3%。
  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所有石油企业开采油气矿产资源都需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费率为1%。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按一定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而且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即矿产资源的再生产。
  四是石油特别收益金。这是国家专门针对某些石油开采企业因高油价而获得的超额利润而从2006年3月26日起开征的一个特别税种,又称为暴利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只有当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才需要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交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起征点为40美元/桶,征收率为20%—40%,根据原油价格计征。
  五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分别缴纳探矿权与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通常作法。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1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采矿权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1][2] 下一页

责任编辑:刘征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