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西汉矿产资源税面纱

2007年12月12日 0:0 514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表示汉简中已看不清的字迹——编者注)
  
  西汉时期,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有过“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的记载,说明西汉时期征收过包括矿产资源税在内的山泽之税。但《史记》未列举矿产资源税的具体细目,而《汉书》等其他汉代史籍中,亦无矿产资源税的记载。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江陵张家山五座汉墓中发掘并出土了2787枚汉简,这些汉简为我们研究西汉早期矿产资源税,提供了实物佐证,具有非常重要的财税史料价值。
  根据张家山出土的汉简,财税史学家们在体现从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到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间施行的27种西汉律令内容的526枚竹简中,释读了其中有关税收性质的法律——《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从而为我们揭开了在地下沉睡两千年之久的西汉早期矿产资源税历史的面纱。
  西汉竹简释文(指文中单独列出的楷体字部分),是我国讫今为止研究汉代矿产资源税最原始、最具体、最珍贵的历史文献资料,从中我们可以解读出以下重要信息:
  西汉早期开征矿产资源税,对于当时运用税收法律来促进自然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推动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具有开创性。特别是西汉以前没有出现过的“银租”、“金租”、“丹租”等一些具体矿产税目,在西汉早期竹简中首次正式出现,填补了《史记》和《汉书》等历史文献记载的空白。
  西汉早期的国家矿产资源税律法全文虽然仅有121个汉字,但体现税收覆盖当时矿产资源的品种和范围相当广泛,内容规定得非常周详,囊括了矿产资源税各税收要素,既简明扼要,又严密无隙。
  ——在纳税人方面,包括诸私为盐者(包括为卤盐、煮盐井者)、采银者、牢橐租用者、租卖矿穴者、采铁者、鼓销为成器(冶炼加工成铁器)者、采铅者、采金(含铜)者和采丹者。
  ——在税目方面,生活资源:盐,包括卤盐(液体盐),济、汉地区所产盐,及井盐等各种盐产品;金属矿产品:银、铁、铅、金(含铜);非金属矿产品:丹(朱砂);与矿产资源相关的出租出卖矿穴收入、鼓销成器(冶炼加工成铁器)出卖收入。
  ——在征收方式上,一是采用定率税制和定额税制相结合。其中,对煮盐、采银、采铁、采铅、出卖矿穴收入和铁器出卖收入采用定率征收方式;对采金(含铜)、采丹收入实行定额征收。二是实行货币征收与实物征收相结合。其中对煮盐、采银、采金(含铜)和采丹者实行实物征收;对出租和出卖矿坑收入、采铁收入、“鼓销为成器者”出卖收入和采铅收入者实行货币征收。
  ——在征收标准方面,因矿产税目不同,而征收标准有所不同:对煮盐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即实行实物征收方式,国家征收一成,煮盐业主留五成,即税率为六分之一,也就是16.67%;对采银者,“租之”,实行实物征收方式,因竹简缺字,税率不明;对出租和出卖矿坑者,对其收入“十钱税一”,即实行货币征收方式,税率为10%;对采铁者,对其收入“五税一”,实行货币征收方式,税率为20%;同时对“鼓销为成器者”,即冶炼加工成铁器出卖收入“又五税一”,税率也为20%;对采铅者,对其收入“十税一”,实行货币征收方式,税率为10%;对采金(含铜)者,实行日定额“租之”,即按日定额征收金(含铜)实物,每人每日征收十五分之二铢(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0.09028克)的金(含铜);对采丹者,实行月定额“租之”,即按月定额征收丹(朱砂)实物,每人每月征收六斤九两(每斤十六两制)的丹。
  ——在税收附加方面,在采矿冶炼环节,附征牢橐(tuó)税。县级官衙向采矿者提供畜力(百匹牛或马左右的马力)冶炼鼓风装置(牢橐),须向采矿者征收牢橐税:含银矿石每石(dàn,约十三斗,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175.5市斤)征收牢橐税三钱,含金(含铜)矿石每石征收牢橐税二钱。
  ——在税收减免方面,由于女子劳动生产率低于男子,因此税收对女子采丹者,采取照顾减免政策,定额税征收实物“丹”的标准为男子采丹者的三分之二,即对女子采丹者每人每月征收四斤六两,比男子减少二斤三两。
  由于受当时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对“金”和“铜”还没有真正科学地、明确地区分,统称为“金”;同时,对石碳(煤碳)、石漆(石油)和火井(天然气)等重要矿产资源,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充分利用和正式开采,因此,未列入矿产资源税征税范围。然而,从竹简反映的西汉税收内容来看,它仍不愧为我国西汉早期一部完整的矿产资源税法律,对于我们今天更好地运用税收法律,科学地保护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有效地节约能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然具有历史的借鉴意义。(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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