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思考

2007年09月17日 0:0 511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今年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分析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这是我国“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引导投资及决策重大项目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在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中当大有可为。我国矿业目前正面临着资源约束(利用效率低、接替资源不足等)和环境约束(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历史欠账多等)双重困局,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是克服资源环境约束矛盾,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差距较大: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为30%和35%左右,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
 
        同时,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潜力非常大。据测算,到2010年,通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每年可为国家提供的矿石产量为:煤炭2.5亿吨,煤层气32.5亿立方米,石油700万吨。其中,利用低品位难利用储量开发500万吨,利用采残矿100万吨,利用非常规油页岩和油砂资源生产石油100万吨。我国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若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约1000万吨废弃物的排放;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若能提高1个百分点,可以减少排放近200万吨,并将使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因此,作为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可以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中大有作为,努力实现《指导意见》提出的2010年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目标,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75%,煤矸石达到70%。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目标的完成:第一,完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立法,加强执法监督。应该修改补充《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如在《矿产资源法》修改过程中,明确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回收率的要求,同时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回收率实施细则》的研究。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矿山尾矿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旧家电、废旧电脑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法》,引导和规范节能行为。在完善法规的基础上,要健全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管理。第二,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大力提高资源回收率,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目标和推进计划研究。第三,制定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政策,包括财政、税收、金融、投资、技术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第四,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回收率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可以参照质量认证的市场机制管理方式。第五,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合理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低耗能的高新技术产业,并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第六,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整体水平。第七,加强资源生产消费的各个环节管理,强调资源的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第八,强化信息服务,大力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第九,积极进行循环经济试点与推广工作。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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