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用行政手段打碎垄断“玻璃门”

2007年08月09日 0:0 540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全国工商联今天发布的“2006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结果”显示,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玻璃门”仍未被彻底打碎。尽管钢铁、煤炭、化工、汽车、房地产、信息产业和新兴服务业等领域中的民营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但在石油、电力、电信、金融和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民营企业的数量还很少,且规模较小。(8月7日《中国青年报》)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即“非公经济36条”,第一项意见就是“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然而,被认为“是改革开放27年来中国最全面、最系统的一部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非公经济36条”从2005年2月发布至今,有关公平准入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落实仍旧困难。
  也正是因为“非公经济36条”尚有待落实,以至于社会上流行所谓的“玻璃门”的说法。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06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结果”表明,尽管民营企业在行业准入方面受到的限制有所减少,但旧有的行业壁垒仍然没有被彻底打破;一些束缚民营企业手脚的部门规章依然在发挥作用。那么该如何打碎民企面前的这层“玻璃门”呢?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影响行业准入的因素有二:一是经营性垄断,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对市场的支配权造成的垄断;二是行政化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斥或限制竞争。显然,要实现领域的开放、行业的准入,既要反对经营性垄断,也要反对行政化垄断。而在目前,“非公经济36条”之所以落实不力,应从行政方面去反思。
  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行业垄断同体制障碍密切相关。这是因为,不同的垄断背后又有不同的“老板”——主管的行政部门,不同的政府部门有不同利益。试想,如果没有有关部门的支持,一些政策又怎么会被“架空”?说到底,所谓的“玻璃门”,是权力介入过多造成的。
  所以,打破某些行业垄断,不仅需要有反垄断的法律保护,同样还需要体制改革的深化。但体制改革深化显然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正如专家指出的那样,“解铃还需系铃人”,打破行政性垄断,采取行政化的手段,“快刀斩乱麻”,也许是一个选择。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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