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新规延缓减持节奏

2007年07月16日 0:0 546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面对国有股流通时,除了看到市场供给增加之外,还应考虑到并非所有企业国有股东都想减持走人。在一些国家重点发展和意图增加控制力的行业中,大多数企业甚至还会被国有股东增持。
  7月6日,国资委在其网站刊登由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国资委三大政策减缓既定减持节奏
  与原有办法相比,新办法减缓了国有限售股流通的节奏,可以理解为管理层呵护市场的利好。
  按照2005年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在一年的锁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大非),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而按照新的《转让办法》,免于审核的减持数量和节奏要求是:控股股东:10亿股以下3年内减持不超过5%或10亿股以上3年内不减持超过5000股/3%;参股股东:每年不超过5%。
  新办法减缓既定的国有股减持节奏
  所以,按照新规定,每期可流通的最大数量减少到原计划的1/3以下,大大延缓了原有的减持速度。
  哪些行业可能被增持?
  在面对国有股流通的时候,我们除了看到市场供给增加之外,还应考虑到并非所有企业的国有股东都想减持走人的。我们认为,在一些国家重点发展和意图增加控制力的行业中,大多数企业甚至还会被国有股东增持。
  在《试行办法》提到:“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在国资委2006年12月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重组和国有资本调整的指导意见》中,国家提出了三个维度的行业发展战略。我们认为,这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这些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国家垄断: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世界一流;
  国家主导: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这一领域国有资本要保持经济影响力和带动力;
  国家参与:机械装备、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行业的骨干央企要成为行业排头兵。
  我们认为,国有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至少要不低于50%;而国有主导行业中,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至少不低于30%。否则很难谈的上“垄断”和“主导”,所以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行业,很难有大规模的减持活动发生,甚至一些国有成分低的企业还会被增持。
  以此标准,我们计算了各行业的国有股占比。结论是:
  “国家垄断”类行业除军工外的其他六大行业,国有股占比都达到60%以上,基本符合“国家垄断”的标准;
  “国家主导”类行业中,电子信息和化工类行业国有股占比相对比较低,未来可能还有增持的空间;
  对于一些国资委没有明确规划的行业,国资可能在未来会逐步减少或者退出,这些行业中国有股成分较多的企业就面临着较大的减持压力。此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港口、机场、路桥)、消费服务业(食品加工、酒店、餐饮、景点、饮料制造、园区开发、贸易)、农业(种植业、渔业)、部分制造业(轻工制造、金属新材料)等等。对于此类行业,投资者要注意提防未来的减持压力。
  

 来源:《证券导刊》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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