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绍史签署第41号部令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发布

2008年10月28日 12:32 443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正确履行,促进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构建,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于10月18日签署国土资源部第41号令《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查看)。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实际制定的,全文共七章,包括总则,规划和计划,起草和审查,发布、修改和编纂,解释和翻译,立法协调以及附则。《规定》规范了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以及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等立法工作的程序及要求。同时提出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规定》明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拟订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时,都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规定》还要求,立法项目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认真准备关于送审稿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等。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k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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