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券商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2008年09月11日 8:52 459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证监会网站9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共19条,明确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的有关事项,对于证券公司申请增加或者减少业务种类的条件和流程做了具体规定。证券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增加的业务,也不得进行与申请增加的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规定第五条对于证券公司经营创新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券商在开展创新型业务前,应当建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同时,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的,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按照该规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规定正式发布后,证监会1999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将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毋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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