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制定矿产勘查区块退出管理办法

2008年08月29日 13:13 526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分强制性退出和非强制性退出,强制性退出由登记机关决定办理退出手续,非强制性退出依探矿权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
  
  国土资源报消息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地质勘查市场活跃,在探矿权数量及勘查区块面积迅速扩张的同时,部分探矿权人圈而不探、炒卖问题比较突出。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福建决定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退出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退出,是指负责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该《办法》对已登记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注销相应探矿权的行为。《办法》明确,在福建省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探矿权,包括行政审批、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出让的探矿权按该办法执行;该《办法》实施前已按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按原先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原出让合同没有约定退出年限的,按该《办法》执行。勘查区块退出分强制性退出和非强制性退出。强制性退出由登记机关决定办理退出手续,非强制性退出依探矿权人申请办理退出手续。
  《办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实行强制性退出:一是地质预查周期为2年,期满后不再延续预查阶段探矿权,探矿权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选择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区块,申请转入普查工作阶段,不具备转入普查工作阶段条件的其他区块面积应予以强制性退出。二是地质普查项目周期为3年,探矿权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选择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区块,申请转入详查工作阶段,不具备转入详查阶段条件的其他区块面积予以缩减;普查工作满3年,确因地质工作复杂等原因未能转入详查阶段工作,探矿权人可申请延续普查阶段的探矿权,每延续1次(1次1年)必须按初次设立勘查区块面积的20%缩减。三是转入详查阶段的项目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含1平方公里),必须整体开展详查工作;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可选择有利区块开展详查工作,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公里,项目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的不少于总面积的20%,其余区块继续开展普查工作。
  《办法》规定,探矿权人在各勘查工作阶段,自愿申请退出或缩减勘查区块面积的,登记机关按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勘查区块面积缩减后小于1/16基本单位区块(0.2平方公里)的,该勘查区块不再保留,登记机关应注销该勘查区块的探矿权。
  《办法》还规定,详查、勘探阶段的勘查项目实行时间限制。详查、勘探周期一般为3年,探矿权人因地质原因认为需要延续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申请延续。申请延续前必须编写详查(勘探)设计,由登记机关或委托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延续时间根据审查意见确定。

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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