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2008年08月20日 13:59 558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8月20日起,将全国火力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
  国家发改委8月20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自8月20日起,将全国火力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同时通知还明确了跨省(区、市)送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全国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油、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各省(区、市)电网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价标准,依据该地区煤炭价格上涨情况确定,具体提价标准为:山东、上海、浙江、江苏、河南、广东、广西及海南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福建、湖南、湖北、江西及辽宁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0分钱;安徽、四川、重庆、陕西、甘肃、黑龙江、吉林及贵州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内蒙、宁夏、青海及云南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0分钱;新疆及西藏不变。
  二、跨省(区、市)送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按照受电地区发电企业平均提价标准确定。其中:贵州、云南省和湖南省鲤鱼江电厂向广东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1分钱;东北地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山西省阳城电厂一、二期工程向江苏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陕西省锦界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内蒙古东部地区向黑龙江、吉林、辽宁省送电价格分别按照三省火电企业提价标准调整。“皖电东送”电量由华东电网公司统购统销,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0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3.4分钱;输电损耗率为2%。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37元。
  以上跨省(区)送电中,网对网送电价格提价额全部用于解决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增支问题,具体由送电省(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改委核批。
  三、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四、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借机提高或变相提高煤炭价格;严格履行签订的订货合同,提高合同兑现率。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上网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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