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通知:违法向水体排放危险物质可拘留

2008年08月13日 8:42 478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8月5日,环保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下发通知,要求严惩恶意排污行为。通知称,对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据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环境管理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环保部下发的《通知》指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了《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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