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向江河湖泊排毒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2008年07月02日 9:5 461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江西省环保局日前下发了《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向江河、湖泊、饮用水源地排放剧毒废液或汞、镉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将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新标准规定:向江河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江河排放的,处以10万元-15万元罚款;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剧毒废液或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处以15万元-25万元罚款;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处以25万元-40万元罚款;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处以40万元-5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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