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地质勘查新机制

2008年06月06日 15:1 479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加强重要成矿区带矿产勘查攻深找盲示范工程的行政效能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地勘投入、绩效及风险评估等体系
  ●建立国家和省级地勘资质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应由注册地质师参与制定公开的招投标文件

  (作者郑锡泉 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通过市场配置和评估出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地勘单位鼓励矿产预查,在此基础上积极申办探矿权,开展矿产普查—勘探工作,在政策扶持下走矿产勘查和开发之路,而不再承担公益性地质调查任务。
  ——建立中国特色地质勘查市场和适合国情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按照地质条件、成矿规律、勘查程序、评价规程来严格区分勘查行政许可与探矿权的省级试点工作。矿产资源勘查设置区域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行政许可授予地质调查证,不设探矿权。由国家和省级财政出资由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成果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国有企业化管理地勘单位原则上不再承担此项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设置预查阶段,只办理地质调查或矿产预查证,行政许可不设探矿权,勘查面积可参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时限两年。预查,一是可由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中央或省级财政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矿作区域。
  矿产资源勘查的普查阶段,在预查阶段取得成果基础上可设置探矿权,面积由物化探异常和山地工程揭露控制矿化体确定,时限三年,延续不超过两年。此阶段国家和省级公益性地勘单位原则上一律退出。普查阶段由国有地勘单位、矿业公司、社会投资人申办探矿权。
  地质勘查资金,一是主要由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出资,矿产预查任务由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勘查成果交由政府验收并统一出让,成果受益由国家、地方政府、勘查单位按各自比例分享,实现勘查基金滚动发展。二是鼓励国有地勘单位、矿业集团、民营企业、外国公司独部门对探矿权管理责任。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是集中于成矿地质条件、成矿规律、勘查理论模式、勘查组合技术方法、矿产地质勘查规划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国家要加强地质勘查工作,首先要重视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的预查信息公开,强化和明确国土资源地质勘查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国家统一部署重要成矿区带矿产勘查突破和攻深找盲示范工程的行政效能,国家和省级地勘业务部门必须履行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地质勘查投入、绩效及风险评估、成果通报、信息综合研究、成果公开及社会服务体系。
  ——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地质勘查行业许可准入制度是维护公家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执行规程、成果质量、验收汇交、社会公众服务情况方面是否规范。
  ——建立国土资源地质勘查主管部门指导和监控体系,组建国家统一的、由地质勘查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注册地质师队伍。对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预查)项目应由注册地质师参与制定公开的招投标文件,实行公益性地勘单位竞争。对于具备设置矿产地质普查以上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将通过注册地质师加强野外工作质量、执行规范和规程的实地核查,严厉打击恶性竞争、欺行霸市、弄虚作假、重大过失或违法乱纪等扰乱地质勘查市场的行为,对这些单位和个人予以社会曝光。倡导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地质勘查市场行为。建立注册地质师集体考核排序、完善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信用评价、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增减和级别升降为内容的统检考核体系。(国土资源新闻网)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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