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福利等项目不得任意转换

2008年04月25日 0:0 457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昨日(24日)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答记者问时指出,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工资、职工福利和工会经费,项目间不得相互挤占或任意转换。
  这位负责人说,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原则,对实际支付的各种职工福利费用进行梳理,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相关费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用的具体项目、文件依据、具体标准、实施对象和方式、审批权限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投资者审议通过后,严格按制度执行,据实列支相关费用。
  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限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其列支渠道有所变化,即原来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分别从劳动保险费和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现在则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另外,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得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者直接用于年金缴费,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
  这位负责人指出,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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