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须登报发布

2008年02月18日 0:0 449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四家试点机构须联合同步发布央企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天(17日)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3月1日起,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试点机构将正式实施信息联合发布制度。各试点机构应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目前,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的四家试点机构已在上海证券报披露央企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国资委是在《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以上要求的。通知指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关键环节。各央企和试点机构要重视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联合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拓展发布渠道、创新发布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成效。
  通知说,各央企可根据拟转让国有产权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一家试点机构负责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接受委托的试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上发布转让信息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由其他试点机构在其网站的联合发布信息专栏同步发布。联合发布信息的交换渠道和接收确认方式,由各试点机构相互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至今为止,国资委选择的央企国有产权交易四家试点机构分别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通知明确,各试点机构应按照有利于扩大信息覆盖范围的原则,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所选择报刊的相关情况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在各试点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受托机构应在共同选择报刊的相对固定版面刊发转让信息并以此计算公告期。同时,受托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一家以上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受托机构对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试点机构所在地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通知的规定,对所属企业和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信息联合发布的具体要求。其他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报 )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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